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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:2024年度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启动
时间:2024-02-20 来源: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量:
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是在北京市委、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,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起设立,旨在繁荣文艺创作、促进文化交流、培养艺术人才,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公益性基金。2024年,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将继续重点围绕“扶优、扶强、扶原创”,着力强化“精准率、转化率、满意率”,持续在舞台艺术创作、传播交流推广、艺术人才培养三大领域开展项目资助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,坚持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以首都发展为统领,以推进文化艺术高质量发展为主题,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,围绕举旗帜、聚民心、育新人、兴文化、展形象的使命任务,深化古都文化、红色文化、京味文化、创新文化的研究阐释和挖掘利用,发挥凝聚荟萃、辐射带动、创新引领、传播交流、服务保障重要功能,为助力“演艺之都”建设、推动首都文化繁荣发展、谱写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北京篇章作出积极贡献。
二、资助方向及目标
(一)在舞台艺术创作方面,积极助力“演艺之都”建设,发掘培育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
坚持思想精深、艺术精湛、制作精良相统一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,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性相统一,以创作为核心任务,鼓励创作者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,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营养、激发灵感,创作代表首都水准、国家水平的原创佳作;以演出为中心环节,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,以演促改、常演常新,推出更多叫得响、传得开、留得住的精品力作;以人才为关键支撑,结合演艺发展新趋势、演艺消费新场景,拓展包容活跃的创新空间,积极培育优秀青年艺术家挑大梁、当主角的新人新作。
(二)在传播交流推广方面,持续发挥“首善之都”资源禀赋,不断丰富高品质文化供给与文化服务
发挥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和全国文化中心优势,持续提升优质品牌活动的专业品质,促进文化空间资源与文化内容资源有效对接,扶持打造具有北京特色、国际影响力的演艺标杆品牌项目;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,厚植首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文化底蕴,着力提升优质文化产品、文化服务的群众参与度、覆盖面;深化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,支持科技赋能展演展览展播和文化场景创新,拓展文艺深度与表现边界;深化文明交流互鉴,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精品“走出去”,让世界更好认识新时代的中国、新时代的北京。
(三)在艺术人才培养方面,稳步夯实“高质量发展”人才底座,培育造就德艺双馨的高水平文艺队伍
教育引导首都文艺工作者坚守艺术理想,心系国之大者,把握时代脉搏,把个人的道德修养、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,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;融通传统培养方式和现代育人理念,加强重点领域、急需紧缺领域专业人才培养,以提升培训效果为导向,鼓励采用培训和实践相结合、教学与研究相贯通等多种方式,培养一批理论素养深厚、专业功底扎实、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骨干人才;引导院校、院团、科研机构资源共建,鼓励学科交叉融合,创新人才培养形式、丰富人才培养内涵,拓展文艺人才发展空间,夯实复合型、创新型青年人才储备。
三、资助流程
(一)项目申报
1.申报受理期:2024年2月20日—2024年3月29日。
2.申报主体可自2024年2月8日起,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评审管理系统(http://111.206.218.51),查看本年度申报公告及申报表(样表);2024年2月20日起,可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。
申报主体应合理安排申报时间,避免集中在申报后期遭遇网络拥堵,延误申报。
(二)项目审核
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。符合申报公告要求的予以受理,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受理。
(三)项目评审
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。初评以网络评审为主,不再接受纸质材料;复评以会议评审为主,原则上需要提供纸质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、申报到复评期间的项目补充材料。
(四)项目踏勘
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,会同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综合考量申报主体的财务状况、执行能力和涉法涉诉情况,对申报主体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评判。
(五)公示和立项
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资助决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,基金管理中心与申报主体签订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》。
(六)监督管理
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。申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,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经费,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,并承担相关责任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,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,并作为责任方接受监督。
(七)结项验收
基金管理中心对已提交完整结项材料的项目组织验收。
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,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暂缓拨款、终止拨款、追回资助资金、撤销资助、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限制等相应措施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的责任:
1.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;
2.项目实施内容、实施进展、经费支出、结项成果等违反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》的相关约定;
3.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、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》的情形;
4.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。
(八)成果运用及其他
1.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应列为立项资助项目的“支持单位”,并在票面、宣传海报、手册、节目单、背景板及其相关宣传品、衍生品上进行明显标注。以上权益不限于资助项目执行期内,结项后项目创排、演出、交流、出版等环节,仍需在相关宣传材料、衍生品上明显标注资助单位。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。
2.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,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、展演、展览等公益性活动。
3.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、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4.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(北京文化艺术基金)享有立项资助项目政府类评奖的申报权。
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具体资助内容及申报要求详见各艺术领域申报公告。
业务咨询电话:010-55525973(工作日)
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:13810827751,13342497130,18500292244
申报系统技术支持QQ号:846756331,996567270
(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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